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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

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8-04-11]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党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三条  年满十八岁的我院在籍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四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年级或者班级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要写明对党的性质、宗旨、最终目标等的认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近期重大事情的看法,为什么要入党,有哪些思想演变和提高过程;

(二)写明本人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

(三)明确表达自己的愿望,写明自己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四)自己的家庭出身、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简要情况;

(五)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登记备案,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为便于党支部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情况,申请人应当撰写自传,将本人基本情况、本人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对党的认识、今后的努力方向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第六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从团员中发展党员一般应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团支部推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

(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四)在工作、学习中成绩突出;

(五)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六)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在团员青年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由党支部或者支委会讨论决定。通过同申请人谈话、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看其是否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在听取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团支部推荐意见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的基础上,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上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写实表》中的考察意见;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支部和学院党委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思想汇报一般要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思想汇报,是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在一个时期的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的文字材料,篇幅不限。

思想汇报的基本写法:

(一)标题。居中写“思想汇报”。

(二)称谓。即汇报人对党组织的称呼。

(三)正文。思想汇报的内容一般包括: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以及每学期对党的方针政策看法、态度;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所受到的启发教育;遇到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时自己的认识和立场;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自己的认识和态度;自己当前思想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四)结尾。思想汇报的结尾可写自己对党组织的请求和希望。

(五)在思想汇报的最后,要署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汇报日期。

第十二条 党支部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学院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学籍变动,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党支部和学院党委。新转入的积极分子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党支部并报党委审核。经学院党委审查认可的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当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除满足党章规定的基本要求外,从满足以下条件的积极分子中择优选择:

(一) 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斗争中政治立场坚定,是非观念明确;

2.入党动机端正,共产主义信念坚定,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为四化建设献身的精神,关键时刻个人利益服从党的利益,对党忠诚老实;

3.注重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4.结合新时期时事政治和个人思想实际向党组织坦诚汇报自己的真实想法,对照党章严格要求自己,能自觉如实地开展自我批评,并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及时改正,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二)学习成绩标准

1.学习认真努力、刻苦钻研,无不及格课程;

2.本科生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专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三分之一,获得校级以上奖学金;研究生科研能力突出,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校级以上奖学金;

(三)社会工作

曾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满一年(届),工作能力突出;所在组织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奖励,经所在学生组织的指导老师认可,对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主要学生干部指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校社团联合会、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会、院团委、院学生会、院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含副部长),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未担任主要学生干部职务的普通同学应重点考察其是否积极参加校(院)以及班级的各项活动,是否主动为集体、为他人服务的情况。

(四)日常表现

1.遵纪守法情况,在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现象发生;

2.在学生宿舍管理中,带头维护宿舍安全和卫生,所在宿舍卫生达标,未被通报批评;

3.在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积极主动,乐于奉献。

(五)群众基础

1.发展对象得到所在班级学生的认可,对学生干部重点考察所服务群体的意见;

2.在群众座谈会和民意调查中有五分之四及以上的学生赞成,发展公示期间无负面反馈意见;

3.所在团支部积极向党组织推荐。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预审。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毕业离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一)支部主要干部主持会议,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会议的议题及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指定会议记录人;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讨论中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

  (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七)支部书记宣布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支部大会的日期和地点;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材料必须由党支部认真审核,再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认真审核党员材料,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或所在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满足下列条件的预备党员,应该按期转正:(1)思想上进,认真履行党员义务;(2)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院党委或校党委组织部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党支部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院党委每学期检查一次,对党员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和纠正。

第三十八条 各党支部应当每学期向学院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党员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党支部应当严把党员发展程序和标准。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中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土木工程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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